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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平南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填埋库天博体育手机网页版区扩容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作者:小编时间:2023-07-10 13:39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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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平南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填埋库区扩容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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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平南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填埋库区扩容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平南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填埋库区扩容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改扩建项目(项目代码:2020-450821-78-01-049606)。项目建设地点:平南县安怀镇德寨村黄牛岭,平南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内填埋区空地。设计库容:扩建新增库容56.53万m3(由于现有工程已超负荷填埋3.17万m3,扩建工程投运后全场库容约53.36万m3)。服务年限:预计可服务5年,2023~2027年;库满封场,与现有工程同步封场。服务范围:扩建工程作为广西平南县环保发电厂的配套工程,扩容区主要作为应急处置场。用于应急处置广西平南县环保发电厂运行期间日常处理不完的生活垃圾,以及应急处置平南县环保发电厂故障检修期间的生活垃圾(按最不利情况10天计)。主要建设内容有:主体工程主要有填埋库区扩建、截洪沟、临时雨水导排系统、防渗工程、填埋气体导排系统、地下水监测井等,辅助工程主要为依托现有工程的道路、综合楼、洗车场、地磅、消防水池等,新建回转平台、场内临时道路,公用工程主要为依托现有工程的给水系统、排水系统等,环保工程主要有新建填埋的气体导排系统,并与相近的原导气石笼衔接,废气除臭措施、依托现有的地下水收集导排系统、渗滤液调节池、渗滤液处理车间等。

  扩容区域占地面积约15618m2,仅在现有处理场内原填埋区至围墙之间的空地进行扩建,不新增占地。项目投资2999.9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70万元,占项目投资的22.33%。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选址符合《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50869-2013)、《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等相关规范和标准中的选址要求,该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书》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类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区设置填埋气导排系统、导气石笼,填埋气经填埋气导排系统、导气石笼,当填埋气体中甲烷浓度达到一定水平时(不在爆炸极限范围内),在每个区域的集中排气口上均装设燃烧装置,燃烧装置点火将填埋气体烧掉;填埋区恶臭采取日覆盖、压实和定期喷洒除臭剂、绿化隔离带等措施;调节池采用浮盖式调节池,加强撒药除臭除虫措施;场界H2S、NH3、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排放标准(新、改、扩建)的要求。填埋作业扬尘采取洒水降尘、封闭车量运输、当日覆盖和压实、种植绿化隔离带等措施来减少场地扬尘的产生量,项目运营期场界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周界外浓度最高点的要求。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依托现有工程500m卫生防护距离。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系统。项目产生的废水由厂区渗滤液处理处理后出水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2标准限值外排至乌江。

  按地下水重点污染防治区要求严格落实防渗设施,建立场地区域地下水环境监控体系,防止污染地下水。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项目依托现有处理场工作人员,不新增人员,无新增固废。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于填埋区进行填埋处置。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运输车辆限速、禁止鸣笛,对产生高噪声源的机电设备要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加强填埋区周围两侧的绿化等方式降低噪声影响,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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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依现有工程存在的环保问题落实相应整改要求,落实“以新带老”环保措施。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并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

  (六)填埋区服务期满时,需要按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和标准进行规范化封场和后期管理,落实封场后期的污染防治、生态恢复、监控措施。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设置废水事故应急处置设施,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九)依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相关规范制定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落实相关监测要求。

  三、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的具体时间,试生产前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四、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贵港市平南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我局委托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贵港市平南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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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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