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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站臭气处理设施损坏未及时修复厦门早龙食品有限公司被罚238万天博体育手机网页版

作者:小编时间:2023-08-30 09:10 次浏览

信息摘要:

 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网站29日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厦门早龙食品有限公司因污水处理站臭气处理设施的喷淋电机损坏未及时修复被生态环境局依法作出罚款238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生产地址位于厦门市同安区美禾七路165号,主要从事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制造、方便食品制造。2023年5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单位污水处理站臭气处理设施的喷淋电机损坏未及时修复。  天博体育手...

  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网站29日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厦门早龙食品有限公司因污水处理站臭气处理设施的喷淋电机损坏未及时修复被生态环境局依法作出罚款238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生产地址位于厦门市同安区美禾七路165号,主要从事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制造、方便食品制造。2023年5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单位污水处理站臭气处理设施的喷淋电机损坏未及时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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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23年5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拍摄的调查取证照片及5月30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我局对你单位实施执法检查,你单位污水处理站臭气处理设施的喷淋电机损坏未及时修复的事实;

  2、HC202361902J01号监测报告一份,证明你单位污水处理站臭气处理设施进出口臭气浓度均达标;

  3、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调查程序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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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法定代表人身份及被授权委托人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7月13日向你单位送达《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同)环罚告﹝2023﹞1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伍佰元整),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内容为:1.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并马上进行整改;2.公司属民生微利企业;3.已认识到工作的不足;4.恳请免于处罚。我局经研究:鉴于你单位的违法行为非故意,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和整改,虽然故障但排放仍可达标等因素,将《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中的裁量因子“主观过错程度”的裁量等级修正为“1”,重新对本案的处罚金额进行裁量计算。

  依据《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污染防治设施损坏未及时修复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根据你单位实际情况,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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