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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嵊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征收嵊泗县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的通知》政策解读天博体育手机网页版

作者:小编时间:2023-07-08 15:22 次浏览

信息摘要:

 2018年,省建设厅省水利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的指导意见》(建城发〔2018〕257号),明确提出全省关于完善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制度的指导意见。根据《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 号),以及《关于印发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15〕39 号)和《关于进一步落实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的指导意见》(建城发〔2018〕...

  2018年,省建设厅省水利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的指导意见》(建城发〔2018〕257号),明确提出全省关于完善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制度的指导意见。根据《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 号),以及《关于印发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15〕39 号)和《关于进一步落实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的指导意见》(建城发〔2018〕257 号)等有关规定规范我县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制定了《关于征收嵊泗县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的通知》,解决和完善现行政策实施中的问题和不足。

  《嵊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征收嵊泗县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的通知》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关于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561号)、省建设厅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的指导意见》(建城发〔2018〕257号)和嵊发改局《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及简化城市水价分类的通知》(嵊发改价格〔2016〕8号)、《关于对管网内部分工业企业用水实行差别化水价和工业企业超标排放污水实行多因子分档计收污水处理费的通知》(嵊发改价格〔2017〕15号)等文件为主要依据。天博体育手机网页版

  《嵊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征收嵊泗县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的通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征收范围和对象。《通知》明确嵊泗县区本岛范围内使用自备水源(包括地下水和地表水),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天博体育手机网页版

  (二)明确征收标准。《通知》明确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按现行居民生活污水、非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执行。

  (三)明确计量方式。《通知》明确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的,用水量按以下方式核定: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取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认定并公示后,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仍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四)明确征收执行单位。《通知》明确嵊泗县区本岛范围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由县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征收单位应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将征收的资金,上缴县级财政部门政府非税收入专户。

  (五)明确收费周期和征收流程。《通知》明确嵊泗县区本岛范围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实行按季征收。征收流程如下:

  1.农业农村(水利)部门负责将市区自备水源用户用水量情况,每季次月5日前抄告本级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排水主管部门计算出应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向缴纳义务人发《缴费通知单》。

  2.缴纳义务人根据《缴费通知单》缴纳污水处理费,完成应缴污水处理费足额缴纳。

  3.排水主管部门要做好自备水污水处理费征收依据、征收主体、征收标准、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的公示工作;并按照规定做好污水处理费台账登记和对账工作。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减免或者缓征污水处理费。缴纳义务人无故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由有权机关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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