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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天博体育手机网页版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作者:小编时间:2023-04-24 10:48 次浏览

信息摘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19,881,718.18元,母公司实现净利润95,999,801.63元,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按母公司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9,599,980.16元,加上母公司年初未分配利润370,754,200.80元,减报告期执行2021年利润分配39,725,700.00元,公司2022年度母公司期末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417,428,322.27元。

  出于对投资者持续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考虑,公司拟定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32,419,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5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33,104,750.0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自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后至实施利润分配方案的股权登记日期间,若公司总股本因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依照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实施,并保持上述分配比例不变对总额进行调整。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符合公司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计划、股东长期回报规划以及做出的相关承诺。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规划,同时兼顾了股东的利益,监事会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同时,公司在结合当前经营状况、投资资金需求和未来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和诉求。公司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有利于广大投资者分享公司发展的经营成果,且与公司经营业绩及未来发展相匹配。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部分中已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以及因公司未满足年度业绩考核目标所涉及的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不可解除限售的合计79.86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1、2021年7月3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年7月31日至2021年8月9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网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任何异议或不良反馈。

  2021年8月11日,公司监事会发布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1年8月16日,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21年8月3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5、2021年9月22日,公司发布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首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为2021年9月28日。

  6、2021年11月2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21年12月21日,公司发布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预留授予股份的上市日为2021年12月28日。

  8、2022年4月1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2年5月10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鉴于部分员工因离职原因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同意对上述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登记手续已于2022年8月3日完成。

  9、2022年9月1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10、2022年9月2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50),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公司已完成55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的相关登记手续,共计解除限售58.29万股。

  11、2022年12月1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12、2022年12月2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71),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公司已完成20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的相关登记手续,共计解除限售13.53万股。

  13、2023年4月1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部分中已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以及因公司未满足该年度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不可解除限售的合计79.86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均发表了同意意见。

  1、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规定,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共8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中首次授予部分3名,预留授予部分5名,公司拟回购注销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12.57万股。

  2、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规定,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为定比2020年,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根据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公司2022年营业收入为93,826.81万元,定比2020年,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为22.24%,公司未满足该年度业绩考核目标,涉及67名激励对象对应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共67.29万股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3、综上,本次合计回购注销公司限制性股票79.86万股,约占当前公司总股本比例0.60%。

  公司202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132,539,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3.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39,761,700.0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按照《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四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的相关规定,具体调整方法及调整后的回购注销价格如下: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所以上述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3.28-0.3=12.98元/股。

  公司拟用于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的资金总额为10,365,828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按照《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四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的相关规定,在回购注销期间内,若公司进行了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公司2022年度权益分派预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32,419,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5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33,104,750.0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则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方法及调整后的回购注销价格如下: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所以上述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2.98-0.25=12.73元/股。

  公司拟用于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的资金总额为10,166,178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注:以上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同时,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将继续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影响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激励计划将继续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8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2.57万股应予以回购注销;由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未达标,涉及67名激励对象对应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共67.29万股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综上,本次合计回购注销公司限制性股票79.86万股。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决策审批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对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8名已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以及因公司未满足年度业绩考核目标所涉及的67名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不可解除限售的合计79.86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与核心骨干的勤勉尽职,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上述79.86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就本次回购注销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拟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由原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更名而来,初始成立于1988年8月,2013年12月10日改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国内最早获准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外经贸大厦901-22至901-26,首席合伙人肖厚发。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共有合伙人172人,共有注册会计师1267人,其中651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2021年度收入总额为233,952.72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220,837.62万元,证券期货业务收入94,730.69万元。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共承担321家上市公司2021年年报审计业务,审计收费总额36,988.75万元,客户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医药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采矿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等多个行业。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对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在的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11家。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已购买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截至2022年12月31日累计责任赔偿限额9亿元。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7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纪律处分0次。

  5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因执业行为受到自律监管措施各1次;20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受到监督管理措施各1次,2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受到监督管理措施各2次。

  项目合伙人:高平,2010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0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08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2年开始为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过永新股份、洁雅股份、富春染织等多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姚贝,2015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2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12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2年开始为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过科大讯飞、黄山旅游等多家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杨海南,2021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5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15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1年开始为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项目质量复核人:卢鑫,2015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09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09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近三年签署或复核过同兴环保、天华新能、八方股份等上市公司。

  项目合伙人高平、签字注册会计师姚贝、签字注册会计师杨海南、项目质量复核人卢鑫近三年内未曾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及上述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审计收费定价原则:根据本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根据本公司年报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确定最终的审计收费。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财务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的资质和能力,与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关联人无关联关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在2022年度的审计工作中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执业水平,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内部控制情况,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公司审计委员会同意向董事会提议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和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2022年度审计工作中,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的各项工作。因此我们同意继续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和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公司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为2023年度审计机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续聘审计机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了《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5号”),对“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等内容进行了规范。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对“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等内容进行了规范。根据上述会计准则解释,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5号、第16号要求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简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企业根据相关法规制度,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对于成员单位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或者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其他应收款”项目之上增设“应收资金集中管理款”项目单独列示;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

  对于成员单位从集团母公司账户拆借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对于企业(指发行方,下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所有者权益、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因此,董事会同意公司进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体现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谨慎性原则,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进行会计政策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需要,公司拟向相关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具体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长/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保理、信用证、商业承兑汇票、商票保贴、贸易融资、票据贴现、票据池等。

  公司申请的上述授信额度不等同于公司实际融资额,具体授信额度以公司与银行签订的合同为准,上述银行授信额度在授权期限内可循环使用。

  为便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工作顺利进行,故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审核并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内的所有文件,由此产生的法律、经济责任全部由公司承担。

  上述银行综合授信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授权期限自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不影响正常运营和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7.5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1、投资目的:为充分发挥闲置自有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4、投资额度: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7.5亿元,在该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即任意时点未到期的理财产品余额不超过7.5亿元。

  6、投资品种:公司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合理布局资产,创造更多收益,拟进行的投资品种包括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稳健型的银行、券商、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投资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理财产品。

  7、实施方式: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实施,包括但不限于产品选择、实际投资金额确定、协议的签署等。

  尽管公司投资的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理财产品本身存在一定的风险,且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影响较大,不排除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介入,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1、严格筛选投资对象,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交易必须以公司的名义设立投资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操作。

  2、公司财务部门将及时跟踪和分析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投向和进展情况。一旦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现金管理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公司在确保正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以闲置自有资金适度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和自有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实施。通过适度的现金管理,能够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和股东获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2023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额度为人民币7.5亿元,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额度为0.8亿元,合计金额为8.3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48.74%,因此,本次事项属于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有利于提高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7.5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并增加收益,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7.5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相关程序合法合规;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需求和资金安全的情况下,通过购买理财产品,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4、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为附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为附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为了满足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附属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保证其业务顺利开展,公司拟为合并报表范围内附属公司北京方信立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方信”)、安徽方信立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方信”)、马鞍山方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鞍山方信”)提供担保,2023年度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8.00亿元。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融资业务发生的融资类担保(包括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业务)以及日常经营发生的履约类担保。担保种类包括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

  为提高决策效率,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相关事宜,并在上述担保额度内签署与担保相关的协议等文件。根据实际经营需要,上述预计担保额度可以在被担保对象之间互相调剂使用。上述担保额度预计及授权期限为自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为附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上述担保事项尚需经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注册地点: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工业区内(北京胜利伟业印刷机械有限公司)1幢2层218

  5、主营业务:技术推广、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开发;销售专用设备、机械设备;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生产脱硝净化蜂窝材料、脱硝设备(限在外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7、其他说明:被担保人为公司附属控股公司,信用状况良好,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5、主营业务:环保技术研发及推广;除尘设备、空气净化装置、脱硝设备销售;脱硝净化蜂窝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其他说明:被担保人为公司附属控股公司,信用状况良好,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5、主营业务:环保材料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公司通过北京方信间接持有马鞍山方信81.77%股权

  7、其他说明:被担保人为公司附属控股公司,信用状况良好,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公司年度担保额度预计事项涉及的新增额度相关担保协议尚未签署,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将由有关实施主体与相关金融机构实际签署的协议约定为准,终实际担保总额将不超过本次授予的担保额度。

  本次为附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主要是指融资类担保和日常经营发生的履约类担保,此类担保有助于支持其业务发展、满足其资金需求,促进各附属公司经营发展,对公司业务扩展起到积极作用。

  本次为被担保对象提供担保,其他股东未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被担保对象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附属控股公司,是公司低温SCR低温脱硝催化剂主要生产企业,公司充分了解并能掌控上述被担保人的经营决策、资产质量、经营情况、信用状况和现金流向,财务风险处于公司有效的控制范围内,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次为附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是为满足其目前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支持其业务发展,有利于促进项目的开展。同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有效的控制范围内。该担保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公司2023年度为附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事项,并将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对附属公司的担保额度的总额和余额均为0元。公司及附属公司不存在为合并报表外的单位提供担保,也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等情形。

  (一)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公司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为:以132419000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5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烟气治理行业受国家环保政策的影响较大,具有很强的政策驱动性。公司下业如焦化、钢铁、水泥等具有较强的周期性特征。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和下业的周期性波动对本行业会有较大影响。

  2022年,是“十四五”规划的关键之年,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持续推进,进入以“碳达峰、碳中和”为抓手的新时代。环保行业也在面临一些新挑战,例如增量市场逐渐转变为存量市场、运营管理和提质增效已经成为环保行业当下主题,以及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所涉及的矛盾更深、领域更广、要求更高等问题。同时,随着国家“双碳”战略逐步实施,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和加大资源循环利用,已成为环保行业发展的新要求。

  报告期内,国家着力推进“减污、降碳、强生态”三大重点工作,一系列重点节能环保行业政策陆续发布,其中“双碳”战略相关政策密集出台,目前国家已经在中央、部委、省市以及行业层面出台多项政策和文件,支持鼓励“双碳”业务发展,明确以调整结构、节能降碳、绿色制造、循环经济、低碳技术、数字化转型为六大重点任务,加快绿色低碳转型,实现高质量发展。

  2022年3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钢铁工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全面推进超低排放改造,力争到2025年80%以上钢铁产能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吨钢综合能耗降低2%以上,水资源消耗强度降低10%以上,确保2030年前碳达峰。目前,全国已有超60%钢铁产能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整体正有条不紊地推进。另外,水泥、玻璃、焦化等行业烟气深度治理也在全面开展,中国水泥协会发布《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水泥行业将成为继电力行业和钢铁行业之后,我国第三个全面启动超低排放的重点行业。

  近年来,国家和地方政府陆续出台了诸多环保政策和行业标准。在政策支持下,非电行业烟气治理将仍是当前及未来一段时间内大气环境治理的重点。

  自创立以来,公司一直以致力于创造技术领先的减污降碳解决方案为使命,通过持续不断的技术研发,在工业烟气治理方面取得一系列科研成果,拥有授权专利160余项。多项技术、产品入选《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及示范工程名录》《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

  依托在低温脱硝领域的核心技术优势,公司业务覆盖全国30多个省、市、自治区,先后为国家能源集团、中国宝武、中国神华、潞安环能、冀中能源、鞍钢集团、唐钢集团、康恒环境、亚太森博等国内外知名企业提供了烟气治理产品及项目服务,为客户实现达标排放和节能降耗增添绿色动力,为中国高质量发展插上绿色翅膀。

  公司具有环境工程设计专项(大气污染防治工程)甲级资质、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压力管道设计资质、压力容器设计及制造资质等。经查询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目前全国范围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取得环境工程设计专项(大气污染防治工程)甲级资质的企业家数仅为215家。

  公司“低温脱硝工程研究中心”获批组建,低温脱硝工程研究中心立足公司现有核心技术竞争优势,依托低温SCR脱硝催化剂生产线项目和烟气治理技术工程中心项目,瞄准环保低碳节能,打造自主核心技术、增强技术储备与产业转化能力,实现创建和保持低温脱硝行业国内领先的技术水平的目标。

  2022年度,公司不仅在非电行业烟气治理工程和脱硝催化剂等原有业务领域继续巩固行业领先地位,而且有序向新能源、二氧化碳捕集、合同能源管理等契合“碳达峰、碳中和”国家战略方向的新业务领域延展。

  报告期内,公司与中国科大共建储能电池材料及器件联合实验室,开展钠离子电池等储能电池中极材料相关的基础性、前瞻性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研究,推动储能技术产业化发展迈上新台阶,目前钠离子电池正极材料及电池产品的中试放大实验稳步推进中。

  公司低温SCR脱硝催化剂整体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制备技术达到国际领先水平,低温SCR脱硝工艺与装备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报告期内,公司低温脱硝催化剂、工艺及装备技术加速迭代升级,解决了含硫条件下低温处理氮氧化物的难题,满足全工况下超低排放、节能降碳、稳定运行等日益提高的业主诉求。

  公司是国内知名的非电行业烟气治理综合服务商,主要为钢铁、焦化、建材、垃圾焚烧等非电行业工业企业提供超低排放整体解决方案,包括除尘、脱硫、脱硝项目总承包及低温SCR脱硝催化剂。从工艺设计、设备开发与制造、组织施工、安装调试服务,到配套脱硝催化剂的生产等,公司业务涵盖了烟气治理全过程。

  公司的烟气治理工程服务涵盖了从除尘、脱硫、脱硝到配套设备和催化剂在内的整体解决方案。公司是国内少数同时掌握干法、半干法、湿法脱硫,低温SCR脱硝,以及超细粉尘脱除等超低排放技术的综合服务商,烟气治理技术先进、工艺路线丰富,可根据业主方的烟气工况和要求进行个性化设计,以满足达标排放需求。

  公司生产的低温SCR脱硝催化剂相比高温SCR脱硝催化剂而言,可以有效地降低运营成本、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实现NOx的达标排放,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社会、经济价值。

  公司生产的脱硝设备有单仓脱硝设备、并联多仓脱硝设备及除尘脱硝一体化设备。其中除尘脱硝一体化设备为公司典型设备,该设备采用下部除尘、上部脱硝的集约化设计,将除尘模块、脱硝催化剂原位解析再生系统、喷氨系统和脱硝模块进行合理的一体化集成,具有减少温降、节约能源等特点。

  公司除尘设备主要包括脱硫系统配套除尘设备、焦炉地面除尘站设备、高压氨水侧导系统设备及其他环境除尘设备。

  公司与大连理工大学组建“CCUS联合研发中心”,积极开展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技术研发和工程化。目前,公司在CCUS业务领域已具备了设计、制造、施工的总承包能力,打开了业务开拓的新格局。

  公司的产品和服务大多属于非标的定制化产品,采取“以销定产”的生产模式。公司根据业务合同制定生产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相关产品交由生产部负责生产,烟气治理服务交由项目运营中心负责现场实施并配合业主方完成项目验收。

  公司拥有完整的生产设施,核心装备由公司自行生产,其他部件主要由公司对外采购。

  公司采购原材料和零部件一般会根据订单的安排按需采购。对于通用性材料,按批量进行采购。公司建立了完善的采购制度及内部控制流程,并根据相关内控制度对各采购环节进行有效管控。公司已经与众多供应商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并建立了采购管理平台,有效地提升了公司的供应安全和产品品质。

  因客户需求差异较大,公司产品和服务为满足客户个性化需求,呈现出非标准化和定制化特点,因此公司采用直接销售模式。公司已建立了稳定高效的营销服务网络,并与客户群体建立了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在客户中拥有良好的声誉和信赖度。

  公司推出了钢铁烧结低温催化剂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借助低温SCR脱硝节能降碳的双重技术优势,降低钢铁企业烧结环保运行能耗和碳排放。主要合作模式包括直接采购烧结机专用低温催化剂、中温催化剂价格供货+运行节能效益分享、免费提供低温脱硝催化剂+节能效益分享、免费提供低温脱硝催化剂+节能效益支付+产品回购模式等,未来,公司将充分发挥产品+服务的客户合作模式,助力工业企业降碳增效。

  上述财务指标或其加总数是否与公司已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4月9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并于2023年4月1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郑光明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中“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第四节、公司治理”等相关章节。

  公司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交了2022年度述职报告,并将在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公司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了2022年度的工作情况,具体内容请见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中“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相关章节。

  公司拟定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32,419,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5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33,104,750.0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6、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部分中已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以及因公司未满足该年度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不可解除限售的合计79.86万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保荐机构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表了核查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保荐机构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审计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

  公司决定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的审计机构,续聘期为1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因此,董事会同意公司进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确保业务发展需要拟向相关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权期限自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7.5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公司拟为合并报表范围内附属公司提供担保,2023年度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8.00亿元,期限自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公司决定于2023年5月10日(星期三)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以上所有需要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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